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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05 10:06:21 [ ] 浏览:
0.总则 
0.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规土管理综合验收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0.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和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土地、城建档案、地名、地矿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 
1.相关定义 
1.1开工时间 
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早一期核发《施工许可证》 的时间为准。 
1.2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符合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条件,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后一期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为准。 
2.技术标准 
2.1规划土地验收 
2.1.1建筑工程部分 
2.1.1.1合同(划拨)主体 
综合验收申报人申报的法人(组织)证明材料应与出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相一致。 
2.1.1.2用地范围 
2.1.1.2.1申报项目实际建设范围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房地产权证附图及规划许可宗地界线。 
2.1.1.2.2分期验收的,单期用地范围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2.1.1.3用地面积 
2.1.1.3.1申报项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2.1.1.3.2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及规划许可的宗地面积要求。 
2.1.1.4土地价款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价款,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与出让合同(含补充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土地价款一致。属分期支付或延期付款的,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包含利息或违约金。 
 
2.1.1.5土地用途 
2.1.1.5.1申报项目实际的建设用途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准文件载明以及规划许可批准的土地用途一致;对未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仅就实际建筑形态不足以认定改变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做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 
2.1.1.5.2对合同未约定商住比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及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土地用途仍可认定为居住。 
2.1.1.6建筑总面积 
2.1.1.6.1实测建筑总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2.1.1.6.2验收项目的实测建筑总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的要求。 
2.1.1.6.3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单体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允许值控制: 
        1、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1.5%; 
        2、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3%. 
        3、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调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工程之间或含不同性质体建设工程内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 
2.1.1.6.4实测建筑总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必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2.1.1.6.5实测面积在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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